海门市文明城市“五星企业”诚信经营(服务)星
评定办法(试行)
大力推进“诚信海门”建设,提升全社会诚信程度,经市文明委研究,决定在去年文明城市“五星企业”创评的基础上,开展文明城市“诚信企业”创评活动。为进一步明确创评操作规程,特制定文明城市“五星企业”诚信经营(服务)星评定办法。
一、创评标准
文明城市“诚信企业”创评,将在全市的各类企业中,开展“诚信经营(服务)星”的考核评星。具体考评标准如下:
1、依法从事制造加工、批零销售、建筑安装和交通运输,开展中介、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及其它相关证件。
2、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税法》、《食品卫生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价格法》、《药品法》、《环保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并充分体现协商、公平、公正、诚实、等价有偿的原则。
3、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并实行国际认证或正在进行国际认证。
4、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和经营性义务,依法纳税、缴费,自觉为社会公益事业作出奉献,为政府分忧。
5、服从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决策,自觉接受行政机关监管。
6、依法公平、公正协商一致地签订各类合同,并全面有效地履行合同。发生合同纠纷能依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
7、中介、旅游等中介机构或有关生产制造企业的分支机构所提供服务信息、服务内容、售后服务事项必须真实可行,不存在欺诈、误导、设立陷阱等行为。
8、批发、零售、服务类企业必须坚持商品和服务项目明码标价。服务内容必须明确无岐义且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9、行业规范、服务时限、服务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不得以格式合同的形式自定不利于消费者、服务对象的条款。
10、企业成立需满三年,且处于持续经营状态,企业盈利,经济效益、生产经营规模良好。积极主动申请参加诚信企业的评比活动。
二、评定范围
全市所有企业,包括各类服务窗口、生产和流通企业、中介机构等,均作为参创对象,纳入考评范围。
三、确认办法
“诚信服务(经营)星”的考核评星采用申报制,参创对象首先对照标准进行自查,填报自查申报表,送交工商局人事教育科或通过互联网发送电子邮件至:gscx@21cn.com。由市文明办与“商务诚信”工作组协调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检局、卫生局、药监局、物价局、人行、工会、经委等机关和部门,以工商局总牵头负责,其它相关机关或部门,按照各司其职、共同协助的组织形式,实行定期抄告与例会联系制度,共同确认。
市工商局成立创评确认工作小组,负责印制诚信企业申报表;开发诚信企业登记软件,建立健全诚信企业数据库;按照市“商务诚信”工作组和市文明办确定的创评对象,指定基层工商分局按时按要求向申请创评诚信企业的单位发放文明城市“五星企业”申报表至相关申报单位;督促基层分局按时按质依照工商职能做好对申报企业诚信生产、经营和依法生产、经营情况的初审工作;将初定诚信企业名单通报给有关机关或部门,及时对初定对象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将各方面确认工作的情况按规定汇总后,报市“商务诚信”工作组和市文明办,尔后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进行集中确认。
市文明办组织相关媒体(两台一报、互联网)对确认的文明城市“诚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在公示期间如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不实的,可作为文明城市“五星企业”的评定基本条件之一。
四、动态管理
文明城市“诚信企业”创评的动态管理分这样几个方面:
1、暗访考核。市“商务诚信”工作组、市文明办工作人员和市民巡访团成员,将对所有参创对象进行随机暗访,并将暗访情况汇总至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开具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2、社会监督。市“商务诚信”工作组设立热线电话:2212762,负责受理市民群众对参创对象的相关投诉,记录在案,跟踪查实。如确系存在问题,由市工商局开具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3、定期回访。考核小组首次考核结束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回访考查,组织复评确认。
五、激励措施
为调动参创对象的争创积极性,将对获评的文明城市“诚信企业”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1、新闻媒体对正反两方面典型进行跟踪报道,进行舆论监督。凡被评为文明城市“诚信企业”的,新闻单位进行无偿宣传,报道有关事迹。
2、市文明办对确认结果定期通过新闻媒体等阵地对外公布。
3、是否被评为文明城市“诚信企业”,将作为评比文明城市“五星企业”的基本条件。获评文明城市“五星企业”后,可享受有关经济收费政策优惠待遇。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在海门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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